火災報警控制器整機性能
文章來源:m.feimu-hr.com作者:海灣消防公司人氣:1235日期:2019-06-12 06:14:48
5.2.1 一般要求
5.2.1.1 控制器主電源應采用220V,50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人端應設接線端子。
5.2.1.2 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5.2.1.3 控制器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國家標準GB 156規定,可優先采用直流24V。
5.2.1.4 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和信息顯示。
5.2.2 火災報警功能
5.2.2.1 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5.2.2.2 當有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輸人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對來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可設置報警延時,其最大延時不應超過1min,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延時設置信息應能通過本機操作查詢。
5.2.2.3當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明確指示該報警是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
5.2.2.4 控制器應有專用火警總指示燈(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火警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2.5 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6.1 應能顯示當前火災報警部位的總數。
5.2.2.6.2 應采用下述方法之一顯示最先火災報警部位:
a)用專用顯示器持續顯示;
b)如未設專用顯示器,應在共用顯示器的頂部持續顯示。
5.2.2.6.3 后續火災報警部位應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火災報警部位時,應按順序循環顯示;同時應設手動查詢按鈕(鍵),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詢一個火災報警部位及相關信息。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來自同一探測器(區)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人火災報警狀態。
5.2.2.7.2 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7.3 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兩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不小于5min)內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可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9 控制器應設手動復位按鈕(鍵),復位后,仍然存在的狀態及相關信息均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
5.2.2.10 控制器火災報警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但不能僅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
5.2.2.11 具有火災報警歷史事件記錄功能的控制器應能至少記錄999條相關信息,且在控制器斷電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 通過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的火災探測器響應閾值時,對探測器設定的響應閾值應能手動可查。
5.2.2.13 除復位操作外,對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控制器接收和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2.3 火災報警控制功能
5.2.3.1 控制器在火災報警狀態下應有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輸出。
5.2.3.2 控制器可設置其他控制輸出(應少于6點),用于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等設備的控制,每一控制輸出應有對應的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
5.2.3.3 控制器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3s內應啟動相關的控制輸出(有延時要求時除外)。
5.2.3.4 控制器應能手動消除和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警報信號,消聲后,有新的火災報警信號時,聲警報信號應能重新啟動。
5.2.3.5 具有傳輸火災報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災報警信息傳輸期間應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復位,如有反饋信號輸入,應有接收顯示。對于采用獨立指示燈(器)作為傳輸火災報警信息顯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饋信號輸入,可用該指示燈(器)轉為接收顯示,并保持至復位。
5.2.3.6 控制器發出消防聯動設備控制信號時,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指示,該光信號指示不能被覆蓋且應保持至手動恢復;在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反饋信號10s內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消防聯動設備恢復。
5.2.3.7 如需要設置控制輸出延時,延時應按下述方式設置:
a)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及對消防聯動設備控制輸出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b)控制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c)延時應不超過10min,延時時間變化步長不應超過1min;
d)在延時期間,應能手動插人或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而直接啟動輸出功能;
e)任一輸出延時均不應影響其他輸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
5.2.3.8 當控制器要求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1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發出控制輸出時,當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前,控制器應進人火災報警狀態;但可設有分別或全部禁止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輸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對某一設備輸出操作不應影響對其他設備的輸出操作。
5.2.3.9 控制器在機箱內設有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時,即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還應滿足GB 16806相關要求,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故障應不影響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功能。
5.2.4 故障報警功能
5.2.4.1 控制器應設專用故障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故障信號存在,該故障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4.2 當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人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5.2.4.3 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a)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完成傳輸火災報警信號功能部件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火災報警功能的接地,探頭與底座間連接斷路;
b)控制器與火災顯示盤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c)控制器與其控制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其中a)、b)兩項故障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可以不顯示,c)項故障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信號影響。
5.2.4.4 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類型:
a)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b)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c)主電源欠壓。
5.2.4.5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故障信息時,未顯示的故障信息應手動可查。
5.2.4.6 當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時,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能保持lh以上。
5.2.4.7 對于軟件控制實現各項功能的控制器,當程序不能正常運行或存儲器內容出錯時,控制器應有單獨的故障指示燈顯示系統故障。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動或手動復位。復位后,控制器應在100s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5.2.4.9 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2.4.10 當控制器采用總線工作方式時,應設有總線短路隔離器。短路隔離器動作時,控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號。當某一總線發生一處短路故障導致短路隔離器動作時,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個。
5.2.5 屏蔽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
5.2.5.1 控制器應有專用屏蔽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屏蔽存在,該屏蔽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5.2 控制器應具有對下述設備進行單獨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應手動進行):
a)每個部位或探測區、回路;
b)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c)故障警告設備;
d)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
e)火災報警傳輸設備。
5.2.5.3 控制器應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內啟動屏蔽指示。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5.2.5.2中a)、b)、c)三項的屏蔽信息可以不顯示,d)、e)二項屏蔽信息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信號影響。
5.2.5.4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屏蔽信息時,則應顯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應手動可查。
5.2.5.5 控制器僅在同一個探測區內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探測區被屏蔽,否則只能顯示被屏蔽部位。
5.2.5.6 控制器在同一個回路內所有部位和探測區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回路被屏蔽。
5.2.5.7 屏蔽狀態應不受控制器復位等操作的影響。
5.2.6 監管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
5.2.6.1 控制器應設專用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監管信號輸入,該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6.2 當有監管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監管報警聲、光信號;聲信號僅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監管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光信號應保持至手動復位。如監管信號仍存在,復位后監管報警狀態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
5.2.6.3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監管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監管信息時,未顯示的監管信息應手動可查。
5.2.7 自檢功能
5.2.7.1 控制器應能檢査本機的火災報警功能(以下稱自檢),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控制器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時,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應不影響非自檢部位、探測區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災報警功能。
5.2.7.2 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
5.2.7.3 具有能手動檢查各部位或探測區火災報警信號處理和顯示功能的控制器,應設專用自檢總指示燈(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測區處于檢査狀態,該自檢總指示燈(器)均應點亮,并滿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應顯示(或手動可查)所有處于自檢狀態中的部位或探測區。
b)每個部位或探測區均應能單獨手動啟動和解除自檢狀態。
c)處于自檢狀態的部位或探測區不應影響其他部位或探測區的顯示和輸出,控制器的所有對外控制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檢查聲和/或光警報器警報功能時除外)。
5.2.8 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
控制器信息顯示按火災報警、監管報警及其他狀態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高等級的狀態信息應優先顯示,低等級狀態信息顯示不應影響高等級狀態信息顯示,顯示的信息應與對應的狀態一致且易于辨識。當控制器處于某一高等級狀態顯示時,應能通過手動操作査詢其他低等級狀態信息,各狀態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5.2.9 系統兼容功能(僅適用于集中、區域和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
5.2.9.1 區域控制器應能向集中控制器發送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自檢以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并應能接收、處理集中控制器的相關指令。
5.2.9.2 集中控制器應能接收和顯示來自各區域控制器的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自檢以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進入相應狀態,并應能向區域控制器發出控制指令。
5.2.9.3 集中控制器在與其連接的區域控制器間連接線發生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時應能進入故障狀態并顯示區域控制器的部位。
5.2.9.4 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應滿足5.2.9.1~5.2.9.3要求。
5.2.10 電源功能
5.2.10.1 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控制器產生誤動作。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控制器在下述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百分之二十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5.2.10.3 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其容量應可提供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在下述條件下工作30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十五分之一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5.2.10.4 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V)的110%和85%范圍內,頻率為50Hz±1Hz時,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在5.2.10.2條件下,其輸出直流電壓穩定度和負載穩定度應不大于5%。
5.2.10.5 采用總線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該回路用于連接真實負載的導線為長度1000m,截面積1.0mm2的銅質絞線,或生產企業聲明的連接條件),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同時報警部位的數量應不少于10個。
5.2.11軟件控制功能(僅適于軟件實現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5.2.11.1 控制器應有程序運行監視功能,當其不能運行主要功能程序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系統故障信號。
5.2.11.2 在程序執行出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進入安全狀態。
5.2.11.3 控制器應設有對其存儲器內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區域的數據)以不大于1h的時間間隔進行監視的功能,當存儲器內容出錯時,應在100s內發出系統故障信號。
5.2.11.4 手動或程序輸人數據時,不論原狀態如何,都不應引起程序的意外執行。
5.2.11.5 控制器采用程序啟動火災探測器的確認燈時,應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同時,啟動相應探測器的確認燈,確認燈可為常亮或閃亮,且應與正常監視狀態下確認燈的狀態有明顯區別。
5.2.12 操作級別
控制器的操作級別應符合表1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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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1 控制器主電源應采用220V,50Hz交流電源,電源線輸人端應設接線端子。
5.2.1.2 控制器應設有保護接地端子。
5.2.1.3 控制器能為其連接的部件供電,直流工作電壓應符合國家標準GB 156規定,可優先采用直流24V。
5.2.1.4 控制器應具有中文功能標注和信息顯示。
5.2.2 火災報警功能
5.2.2.1 控制器應能直接或間接地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及其他火災報警觸發器件的火災報警信號,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指示火災發生部位,記錄火災報警時間,并予以保持,直至手動復位。
5.2.2.2 當有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輸人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對來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可設置報警延時,其最大延時不應超過1min,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延時設置信息應能通過本機操作查詢。
5.2.2.3當有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S內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明確指示該報警是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報警。
5.2.2.4 控制器應有專用火警總指示燈(器)。控制器處于火災報警狀態時,火警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2.5 火災報警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當再有火災報警信號輸入時,應能再次啟動。
5.2.2.6 控制器采用字母(符)-數字顯示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6.1 應能顯示當前火災報警部位的總數。
5.2.2.6.2 應采用下述方法之一顯示最先火災報警部位:
a)用專用顯示器持續顯示;
b)如未設專用顯示器,應在共用顯示器的頂部持續顯示。
5.2.2.6.3 后續火災報警部位應按報警時間順序連續顯示。當顯示區域不足以顯示全部火災報警部位時,應按順序循環顯示;同時應設手動查詢按鈕(鍵),每手動查詢一次,只能查詢一個火災報警部位及相關信息。
5.2.2.7 控制器需要接收來自同一探測器(區)兩個或兩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7.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人火災報警狀態。
5.2.2.7.2 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60s內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光信號,并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7.3 接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控制器在30min內仍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應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8 控制器需要接收到不同部位兩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確定發出火災報警信號時,還應滿足下述要求:
5.2.2.8.1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的火災報警信號時,應發出火災報警聲信號或故障聲信號,并指示相應部位,但不能進入火災報警狀態。
5.2.2.8.2 控制器接收到第一只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信號后.在規定的時間間隔(不小于5min)內未接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時,可對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自動復位。
5.2.2.9 控制器應設手動復位按鈕(鍵),復位后,仍然存在的狀態及相關信息均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
5.2.2.10 控制器火災報警計時裝置的日計時誤差不應超過30s,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時,應打印出月、日、時、分等信息,但不能僅使用打印機記錄火災報警時間。
5.2.2.11 具有火災報警歷史事件記錄功能的控制器應能至少記錄999條相關信息,且在控制器斷電后能保持信息14d。
5.2.2.12 通過控制器可改變與其連接的火災探測器響應閾值時,對探測器設定的響應閾值應能手動可查。
5.2.2.13 除復位操作外,對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應影響控制器接收和發出火災報警信號。
5.2.3 火災報警控制功能
5.2.3.1 控制器在火災報警狀態下應有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控制輸出。
5.2.3.2 控制器可設置其他控制輸出(應少于6點),用于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等設備的控制,每一控制輸出應有對應的手動直接控制按鈕(鍵)。
5.2.3.3 控制器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后3s內應啟動相關的控制輸出(有延時要求時除外)。
5.2.3.4 控制器應能手動消除和啟動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的聲警報信號,消聲后,有新的火災報警信號時,聲警報信號應能重新啟動。
5.2.3.5 具有傳輸火災報警信息功能的控制器,在火災報警信息傳輸期間應有光指示,并保持至復位,如有反饋信號輸入,應有接收顯示。對于采用獨立指示燈(器)作為傳輸火災報警信息顯示的控制器,如有反饋信號輸入,可用該指示燈(器)轉為接收顯示,并保持至復位。
5.2.3.6 控制器發出消防聯動設備控制信號時,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指示,該光信號指示不能被覆蓋且應保持至手動恢復;在接收到消防聯動控制設備反饋信號10s內應發出相應的聲光信號,并保持至消防聯動設備恢復。
5.2.3.7 如需要設置控制輸出延時,延時應按下述方式設置:
a)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及對消防聯動設備控制輸出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b)控制火災報警信息傳輸的延時應通過火災探測器和/或特定部位的信號實現;
c)延時應不超過10min,延時時間變化步長不應超過1min;
d)在延時期間,應能手動插人或通過手動火災報警按鈕而直接啟動輸出功能;
e)任一輸出延時均不應影響其他輸出功能的正常工作,延時期間應有延時光指示。
5.2.3.8 當控制器要求接收來自火災探測器和/或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的1個以上火災報警信號才能發出控制輸出時,當收到第一個火災報警信號后,在收到要求的后續火災報警信號前,控制器應進人火災報警狀態;但可設有分別或全部禁止對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輸出操作的手段。禁止對某一設備輸出操作不應影響對其他設備的輸出操作。
5.2.3.9 控制器在機箱內設有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時,即火災報警控制器(聯動型),還應滿足GB 16806相關要求,消防聯動控制設備故障應不影響控制器的火災報警功能。
5.2.4 故障報警功能
5.2.4.1 控制器應設專用故障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故障信號存在,該故障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4.2 當控制器內部、控制器與其連接的部件間發生故障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故障聲、光信號,故障聲信號應能手動消除,再有故障信號輸人時,應能再啟動;故障光信號應保持至故障排除。
5.2.4.3 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部位:
a)控制器與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及完成傳輸火災報警信號功能部件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短路時發出火災報警信號除外)和影響火災報警功能的接地,探頭與底座間連接斷路;
b)控制器與火災顯示盤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c)控制器與其控制的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火災報警傳輸設備和消防聯動設備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
其中a)、b)兩項故障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可以不顯示,c)項故障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信號影響。
5.2.4.4 控制器應能顯示下述故障的類型:
a)給備用電源充電的充電器與備用電源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b)備用電源與其負載間連接線的斷路、短路;
c)主電源欠壓。
5.2.4.5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故障信息時,未顯示的故障信息應手動可查。
5.2.4.6 當主電源斷電,備用電源不能保證控制器正常工作時,控制器應發出故障聲信號并能保持lh以上。
5.2.4.7 對于軟件控制實現各項功能的控制器,當程序不能正常運行或存儲器內容出錯時,控制器應有單獨的故障指示燈顯示系統故障。
5.2.4.8 控制器的故障信號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動或手動復位。復位后,控制器應在100s內重新顯示尚存在的故障。
5.2.4.9 任一故障均不應影響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5.2.4.10 當控制器采用總線工作方式時,應設有總線短路隔離器。短路隔離器動作時,控制器應能指示出被隔離部件的部位號。當某一總線發生一處短路故障導致短路隔離器動作時,受短路隔離器影響的部件數量不應超過32個。
5.2.5 屏蔽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
5.2.5.1 控制器應有專用屏蔽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屏蔽存在,該屏蔽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5.2 控制器應具有對下述設備進行單獨屏蔽、解除屏蔽操作功能(應手動進行):
a)每個部位或探測區、回路;
b)消防聯動控制設備;
c)故障警告設備;
d)火災聲和/或光警報器;
e)火災報警傳輸設備。
5.2.5.3 控制器應在屏蔽操作完成后2s內啟動屏蔽指示。在有火災報警信號時,5.2.5.2中a)、b)、c)三項的屏蔽信息可以不顯示,d)、e)二項屏蔽信息顯示不能受火災報警信號影響。
5.2.5.4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屏蔽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屏蔽信息時,則應顯示最新屏蔽信息,其他屏蔽信息應手動可查。
5.2.5.5 控制器僅在同一個探測區內所有部位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探測區被屏蔽,否則只能顯示被屏蔽部位。
5.2.5.6 控制器在同一個回路內所有部位和探測區均被屏蔽的情況下,才能顯示該回路被屏蔽。
5.2.5.7 屏蔽狀態應不受控制器復位等操作的影響。
5.2.6 監管功能(僅適于具有此項功能的控制器)
5.2.6.1 控制器應設專用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無論控制器處于何種狀態,只要有監管信號輸入,該監管報警狀態總指示燈(器)應點亮。
5.2.6.2 當有監管信號輸入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與火災報警信號有明顯區別的監管報警聲、光信號;聲信號僅能手動消除,當有新的監管信號輸入時應能再啟動;光信號應保持至手動復位。如監管信號仍存在,復位后監管報警狀態應保持或在20s內重新建立。
5.2.6.3 控制器應能顯示所有監管信息。在不能同時顯示所有監管信息時,未顯示的監管信息應手動可查。
5.2.7 自檢功能
5.2.7.1 控制器應能檢査本機的火災報警功能(以下稱自檢),控制器在執行自檢功能期間,受其控制的外接設備和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控制器自檢時間超過1min或其不能自動停止自檢功能時,控制器的自檢功能應不影響非自檢部位、探測區和控制器本身的火災報警功能。
5.2.7.2 控制器應能手動檢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燈(器)、顯示器的功能。
5.2.7.3 具有能手動檢查各部位或探測區火災報警信號處理和顯示功能的控制器,應設專用自檢總指示燈(器),只要有部位或探測區處于檢査狀態,該自檢總指示燈(器)均應點亮,并滿足下述要求:
a)控制器應顯示(或手動可查)所有處于自檢狀態中的部位或探測區。
b)每個部位或探測區均應能單獨手動啟動和解除自檢狀態。
c)處于自檢狀態的部位或探測區不應影響其他部位或探測區的顯示和輸出,控制器的所有對外控制輸出接點均不應動作(檢查聲和/或光警報器警報功能時除外)。
5.2.8 信息顯示與查詢功能
控制器信息顯示按火災報警、監管報警及其他狀態順序由高至低排列信息顯示等級,高等級的狀態信息應優先顯示,低等級狀態信息顯示不應影響高等級狀態信息顯示,顯示的信息應與對應的狀態一致且易于辨識。當控制器處于某一高等級狀態顯示時,應能通過手動操作査詢其他低等級狀態信息,各狀態信息不應交替顯示。
5.2.9 系統兼容功能(僅適用于集中、區域和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
5.2.9.1 區域控制器應能向集中控制器發送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自檢以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并應能接收、處理集中控制器的相關指令。
5.2.9.2 集中控制器應能接收和顯示來自各區域控制器的火災報警、火災報警控制、故障報警、自檢以及可能具有的監管報警、屏蔽、延時等各種完整信息,進入相應狀態,并應能向區域控制器發出控制指令。
5.2.9.3 集中控制器在與其連接的區域控制器間連接線發生斷路、短路和影響功能的接地時應能進入故障狀態并顯示區域控制器的部位。
5.2.9.4 集中區域兼容型控制器應滿足5.2.9.1~5.2.9.3要求。
5.2.10 電源功能
5.2.10.1 控制器的電源部分應具有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轉換裝置。當主電源斷電時,能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主電源恢復時,能自動轉換到主電源;應有主、備電源工作狀態指示,主電源應有過流保護措施。主、備電源的轉換不應使控制器產生誤動作。
5.2.10.2 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主電源容量應能保證控制器在下述條件下連續正常工作4h: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百分之二十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5.2.10.3 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備用電源在放電至終止電壓條件下,充電24h,其容量應可提供控制器在監視狀態下工作8h后,在下述條件下工作30min:
a)控制器容量不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所有報警部位均處于報警狀態;
b)控制器容量超過10個報警部位時,十五分之一的報警部位(不少于10個報警部位,但不超過32個報警部位)處于報警狀態。
5.2.10.4 當交流供電電壓變動幅度在額定電壓(220V)的110%和85%范圍內,頻率為50Hz±1Hz時,控制器應能正常工作。在5.2.10.2條件下,其輸出直流電壓穩定度和負載穩定度應不大于5%。
5.2.10.5 采用總線工作方式的控制器至少一個回路按設計容量連接真實負載(該回路用于連接真實負載的導線為長度1000m,截面積1.0mm2的銅質絞線,或生產企業聲明的連接條件),其他回路連接等效負載,同時報警部位的數量應不少于10個。
5.2.11軟件控制功能(僅適于軟件實現控制功能的控制器)
5.2.11.1 控制器應有程序運行監視功能,當其不能運行主要功能程序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發出系統故障信號。
5.2.11.2 在程序執行出錯時,控制器應在100s內進入安全狀態。
5.2.11.3 控制器應設有對其存儲器內容(包括程序和指定區域的數據)以不大于1h的時間間隔進行監視的功能,當存儲器內容出錯時,應在100s內發出系統故障信號。
5.2.11.4 手動或程序輸人數據時,不論原狀態如何,都不應引起程序的意外執行。
5.2.11.5 控制器采用程序啟動火災探測器的確認燈時,應在發出火災報警信號的同時,啟動相應探測器的確認燈,確認燈可為常亮或閃亮,且應與正常監視狀態下確認燈的狀態有明顯區別。
5.2.12 操作級別
控制器的操作級別應符合表1要求。
表1 控制器操作級別劃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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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報警控制器整機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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