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重點|辦公室的消防防火和消防器材設置
一、基本概念
辦公建筑是供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辦理行政事務和從事各類業務活動的建筑物,包括商務寫字樓、公寓式寫字樓、酒店式辦公樓等多種類型。
辦公建筑一般由辦公室用房、公共用房、服務用房和設備用房等組成。

二、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要求
1. 辦公建筑屬于民用建筑,除為滿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設置的附屬庫房外,民用建筑內不應設置生產車間和其他庫房。經營、存放和使用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儲藏間,嚴禁附設在民用建筑內。
2.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且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3.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4.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5.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6.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液化石油氣儲罐區,可燃、助燃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應與裝卸區、輔助生產區及辦公區分開布置。
7. 民用建筑(含辦公建筑)內的附屬庫房,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與其他部位分隔,墻上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但應符合《建規》第6.5.3條的規定。
三、 防火間距要求
1. 辦公建筑與廠房、倉庫的防火間距,應滿足《建規》3.4和3.5的相關要求。
注:辦公建筑屬于民用建筑的公共建筑,其中黨政機關辦公樓屬于重要公共建筑。
2. 辦公建筑以及與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要求,應滿足《建規》5.2的相關要求。
3. 除高層民用建筑外,數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住宅建筑或辦公建筑,當建筑物的占地面積總和不大于2500m²時,可成組布置,但組內建筑物之間的間距不宜小于4m。組與組或組與相鄰建筑物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建規》第5.2.2條的規定。
四、安全疏散和避難
1. 疏散人數的確定:
1)普通辦公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4㎡。
2)設計繪圖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6㎡;研究工作室每人使用面積不應小于5㎡。
2. 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疏散門、安全出口、安全疏散距離,以及疏散門、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樓梯的各自總凈寬度要求,等等,參照的公共建筑要求確定。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辦公建筑,應設置避難層(間)。
五、消防器材設置
1.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體積大于10000m³的辦公建筑、教學建筑和其他單、多層民用建筑應設置室內消火栓消防器材系統。

2. 除規范另有規定和不宜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下列高層民用建筑或場所應設置自動滅火消防器材系統:
一類高層公共建筑(除游泳池、溜冰場外)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二類高層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的公共活動用房、走道、辦公室和旅館的客房、可燃物品庫房、自動扶梯底部。
3. 除規范另有規定和不適用水保護或滅火的場所外,設置送回風道(管)的集中空氣調節系統且總建筑面積大于 3000m² 的單、多層辦公建筑應設置自動滅火消防器材系統,并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消防器材系統。
4. 一類高層辦公建筑和二類高層辦公建筑內建筑面積大于50㎡的可燃物品庫房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 辦公建筑應參照《建規》8.5要求,設置防煙和排煙設施。
6. 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內應設置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設置滅火器等消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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