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難點問題解答
文章來源:m.feimu-hr.com作者:海灣消防公司人氣:1577日期:2019-11-28 10:33:21
電氣現有規范疑難點
1.1廣東省標準《消前安全疏散標志設計、施工及驗收規范》(DBJ/115-42-2005)
1.2、《民規》中與建筑防火和消防相關的條款,與現行新版防火規范《建規》、《火規》、《防排煩標準》、《應急照明標準》等相矛盾時,如何處理?
答:均按現行新版規范執行,《民規》有規定但現行新版規范未規定的條款,按《民規》執行。
1.3、《建規》、《民規》、《應急照明標準》均對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供電提出了要求,但要求不一致,如何處理?
2.1、大型項目地下室設置多臺柴油發電機組,如果設置2個或多個柴油發電機房,是否可以按每個機房儲油間的總儲存量不大于1m3設計?是否可以在室內、但獨立于柴油發電機房的其它位置分設多個儲油間,每個儲油間的儲油量不超過1m3?(《建規》第5.4.13條)
答:按《建規》第5.4.13條第4款規定,機房內設置儲油間時,其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當設置多個柴油發電機房,可按每個機房內儲油間的總儲存量不應大于1m3設計。離開柴油發電機房區域不允許單獨設置儲油間。
2.2、通風、空氣調節機房和變配電房開向建筑內的門應采用甲級防火門,該條文與供電部門變配電房應采用通風門的要求相矛盾,如何處理?〈《建規》第6.2.7條〉
2.3、消防電梯轎廂內部應設置專用消防對講電話,是否可用電梯五方對講的轎廂分機?(《建規》第7.3.7條、《火規》第4.7.2條)
答:當電梯五方對講系統主機設置在消防控制室內,且相關通信線路滿足《火規》第11.2.2條規定時,可用電梯五方對講的轎廂分機替代消防電梯轎廂內部專用消防對講電話使用。
2.4、消防控制室不應設置在電磁場干擾較強及其他可能影哨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附近,如何理解?(《建規》第8.1.7條)
2.4.2、其他可能影響消防控制設備正常工作的房間是指哪些房間?
2.5、“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是否指包括火災探測器、手動火災報警按鈕、火災聲光警報器、消防應急廣播、消防專用電話、消防控制室圖形顯示裝置、火災報警控制器、消防聯動控制器等完整的系統?還是可由其中一部份組成或是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子系統?(《建規》第8.4.1條)
答:條文中第1~12款指定的場所的建筑應設置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對于第13款,指滿足該場所或部位的消防聯動控制的需求,能發出火災警報的報警裝置,而不一定要設置完整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6、社區活動中心,只有局部一~二間標明為“老年人活動室”,是否需要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建規》第8.4.1條〉
答:可不設置。按《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第2.0.1條規定,"老年人照料設施”指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務的設施,是老年人全日照料設施和老年人日間照料設施的統稱。老年大學、老年人活動室、老年人住宅不屬于老年人照料設施。
2.7、當一、二類高層住宅建筑塔樓公共部位按規范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時,住宅塔樓的商業服務網點、配套用房等是否均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答:住宅塔樓的商業服務網點、配套用房按高層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的要求,需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2.8、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如何理解?(《建規》第10.1.6條)
答:當本建筑內設置變電所時,專用的供電回路應從低壓自己電房引出配電線路:住宅建筑按供電部門要求,如需設置用戶低壓房時,住宅建筑的消防電梯、應急照明等專用的供電回路可從用戶低壓房引出自己電線路。當本建筑內未設置變電所時,專用的供電回路應從低壓進線配電間引出配電線路。
2.9、消防配電干線宜按防火分區劃分,消防配電支線“不宜”穿越防火分區。多個防火分區消防用電共用一個消防總配電箱放射式配電,是否滿足《建規》第10.1.7條規定?
答:滿足。消防總配電箱放射式至各坊火分區消防設備的配電線路屬于配電子錢,并已按防火分區劃分。
2.10、柴油機消防水泵是否可采用單路電源供電,不設雙回路末端切換?(《建規》第10.1.8條)
答:柴油機消防水泵已自帶備用電源,可采用單回路專線供電,不設雙回路末端切換。
2.11、按《民規》要求,消防水泵、防排煙設備的持續供電時間要求為3小時,地下車庫采用耐火電纜穿管加刷防火漆(耐火1.5小時)是否滿足要求?(《民規》第13.9.13條、《建規》第10.1.10條)
2.12、火災時連續供電的時間如何確定?(《建規》第10.1.10條)
答:火災時連續供電的時間應滿足各類消防用電設備在火災發生期間需持續工作時間的要求。
2.13、《建規》第10.1.10條第2款:暗敷時,應穿管并應敷設在不燃性結構內且保護層厚度不應小于30mm。此處只是要求穿管暗敷,并未要求必須穿金屬管。但是該條的條文說明要求:暗敷設時,配電線路穿金屬管并敷設在保護層厚度達到30mm以上的結構內。是否暗敷也要求采用穿金屬管?
答: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暗敷管線按《應急照明標準》第4.3.1條規定執行,其余消防設備暗敷管線按《建規》第10.1.10條的條文說明要求穿金屬管敷設。
2.14、消防配電線路與其他配電線路敷設在低壓配電房的同一電纜溝內,且消防配電線路采用礦物絕緣類不燃性電纜,是否需要敷設在電纜溝的兩側?(《建規》第10.1.10條第3款)
答:考慮到低壓配電房發生火災概率較低,且配電柜在制造標準中無法給出耐火時間,如果電房發生火災,設備的損壞程度遠高于耐火電纜,變配電所內電纜溝敷設可不分設在兩側。
2.15、強、弱電井的照明是否需要設置備用照明?(《建規》第10.3.3條、《應急照明標準》第3.8.1條)
3.1、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等消防設備是否可采用軟啟動方式?
答:否。軟啟動器與變頻器類似,均包含電力電子元器件,為了保證消防水泵、防排煙風機等消防設備的運行可靠性,不允許采用軟啟動方式。
3.2、消防穩壓泵、室外消防水泵是否需要在消防控制室設置于動直接控制裝置?(《火規》第4.1.4條)
答:消防穩壓泵不屬于《火規》第4.1.4條中的消防水泵,消防穩壓泵可不設置。室外消防水泵應在消防控制室設置于動直接控制裝置。
3.3、未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設置了消火栓的建筑,是否可不設置消火栓按鈕直接啟泵和火災聲光警報器?(《火規》第4.3.1條〉
答:按《火規》第4.3.1條的條文說明,應設置消火栓按鈕直接啟泵,宜設置火災聲光警報器。
3.4、《火規》第6.1.4條第1款:設在無人值班場所的區域報警控制器,條件之一是本區域內無需要手動控制的消防聯動設備,此處消防聯動設備指哪些設備?
答:按《火規》第4.1.4條規定,手動控制的消防聯動設備是指消防水泵、防煙和排煙風機。
3.5、報警總線兼有聯動控制功能,是否需要采用耐火線?
答:按《火規》第11.2.2條規定,消防聯動控制線應采用耐火銅芯電線電纜,故當報警總線兼有聯動控制功能時,應采用耐火線。
3.6、《火規》中增加了防火門監控系統的設計要求,但并無相關規范說明哪些類型建筑需要設置該系統?
答:防火門監控系統屬于消防聯動控制設計的內容,設置集中報警系統或控制中心報警系統的建筑應設置防火門監控系統。
4.1、《應急照明標準》第3.1.2條: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是否指設置消防控制室的那棟建筑?
答:否。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是指消防控制室服務于設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建筑。
4.2.1、第4款3):除住宅建筑外,如丙類倉庫、汽車庫等采用非集中控制型切斷電源點亮時,距地8米以下的燈具是否可選擇自帶電源B型燈具?
答:按《應急照明標準》執行,除住宅建筑外均不可以。
4.2.2、第6款:高度是指室內凈高還是標志燈設置高度?正文與條文解釋不一致,是否應按第4.5.11條的第3款執行?
答:按第4.5.11條第3款執行,指標志燈的安裝高度。
4.3、《應急照明標準》第3.2.4條第5款: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規定設計時,即采用集中控制型時,第1款第4款規定的場所,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如何確定?
答:按《應急照明標準》第3.6.6條規定,在非火災狀態下,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不應超過0.5h。非火災點亮時間建議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可選15min,一類高層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及人員密集場所可選30min,其他可選10min。
4.4.1、汽車庫、自行車庫等場所疏散指示標志是否可吊裝?
答:按《車庫消規》第9.0.5條規定,疏散指示標志宜設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轉角處,且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墻面上。當疏散通道有墻或柱,且沒有遮擋時,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墻或柱上,燈具上沿距地面高度1m以下:當疏散通道雖有墻或柱,但1米以下被遮擋,或應安裝標志燈位處無墻或柱時,疏散指示標志可高位安裝。
4.4.2、第3款:“保持視覺連續的方向標志、燈”是否可按《建規》第10.3.6條選擇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答:不可以。按《應急照明棟準》第3立1條第2款規定,不應采用蓄光型指示標志代替標志燈。
4.5、《應急照明標準》第4.5.5條:自帶電源型燈具的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允許用插頭與插座連接,是否與第3.3.2條有矛盾?
答:否。第4.5.5條采用插座為專用插座,燈具插頭與插座之間需采用專用工具方可拆卸的連接方式連接。目前市場上如無專用插座產品,燈具應直接接入電源,嚴禁通過普通插座接入電源。
4.6.1、第3款1)應急照明配電箱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采用不同層或不同防火分區的消防配電箱放射式供電,是否滿足要求?
答:滿足。應急照明配電箱的供電已滿足消防用電設備供電要求。同理,第3.3.8條第3款1)也可按此執行。
4.6.2、第3款2): “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可從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此做法與《建規》第10.1.6條“消防用電設備應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有矛盾,如何處理?
答:按《應急照明標準》執行,非集中控制型系統可從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也可由低壓配電房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同理,第3.3.8條第3款2)也可按此執行。
4.6.3、第4款2):“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應急照明配電箱的每個輸出居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8層,在住宅建筑的供電范圍不宜超過18層”,與第3.3.3條按防火分區設置配電回路有矛盾,如何處理?
答:電氣豎井與其他場所之間設置了有效的防火隔離措施,配電回路沿電氣豎井垂直方向為不同樓層的燈具供電時,可不算跨越防火分區。除此之外,同一配電回路不能穿越不同的防火分區為相應防火分區內的燈具供電。同理,第3.3.8條第4款2)也可按此執行。
4.7、《應急照明標準》第3.4.8條:集中控制系統集中電源或應急照明配電箱應按燈具配電回路設置燈具通信回路,兩線制或控制到回路的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方案是否不能采用?
答:兩線制方案是電源線與通信線共用,滿足了按燈具配電回路設置燈具通信回路的要求,可采用兩線制方案。控制到回路的方案未按燈具配電回路設置燈具通信回路,不能采用。
4.8、設置火災備用照明場所是否需要設景自帶蓄電池或集中蓄電池的燈具作為電源轉換時的過渡照明?
答:按《應急照明標準》第3.8.1條規定,設置火災備用照明場所應同時設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燈,可利用疏散照明兼作電源轉換時的過渡照明。
4.9、《應急照明標準》第4.3.1條:“槽盒”是否特指“金屬槽盒”?
答:指“金屬槽盒”。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線路明敷時,應滿足《建規》第10.1.10條第1款規定。
4.10、《應急照明標準》第4.3.3條:對管路暗敷提出了保護層要求,對現敷的管路是否應按《建規》第10.1.10條采取防火保護措施?
答:是。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線路明敷時,應滿足《建規》第10.1.10條第1款規定。
4.11、《應急照明標準》、《建規》、《民規》三本規范中對個別場所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要求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如:按《應急照明標準》,疏散走道、疏散通道,疏散照明地面水平最保照度應不低于1lx:按《民規》,地下疏散區域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不應低于5lx。那么,對于地下車庫是按1lx,還是5lx設計?
答:按《應急照明標準》執行。當其他特殊建筑專有電氣設計規范如《教育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0-2013、《醫療建筑電氣設計規范》JGJ312-2013等,提出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更高要求時,應按更高要求規范執行。
5.1、《防排煙標準》第5.1.2條、第5.2.2條第4款規定:常閉加壓送風口與加壓送風機、排煙閥(口)與排煙風機/補風機的聯動如何設置?
答:以《火規》的相關規定為準執行。即聯動可采用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模塊控制,可不設置直接連鎖的“硬線控制”。
5.2、《防排煙標準》第5.1.4條:機械加壓送風系統測壓裝置及風壓調節措施的設計分工界面如何界定?
答:由空調專業確定是否需要電氣專業設計。如需要電氣專業負責設計,由空調專業提資,明確加壓送風機、常閉加壓送風口、泄壓電動閥、測壓點等設備的具體位置。
5.3、《防排煙標準》第5.2.2條第3款:“排煙防火閥在280℃時應自行關閉,并應連鎖關閉排煙風機和補風機”中的“排煙防火閥”指的是哪個位量的閥?
答:此處的排煙防火閥是指排煙風機入口處的總管上設置的280℃排煙防火閥,可按照《防排煙標準》第4.4.6條、《火規》第4.5.5條和《火規圖示》設計。排煙風機與補風機一一對應設置,可連鎖關閉相應的風機。
6.1、民用建筑的柴油發電機房是否按照爆炸危險環境設計?
答:民用建筑的柴油發電機房不屬于爆炸危險場所,可不按爆炸危險環境設計。
6.2、廚房的事故風機、變配電所氣體滅火的事后風機是否屬于消防設備?如何供電?
答:事故風機、事后風機發生火災時不需要工作,不屬于消防設備。應按事故風機、事后風機的負荷分級供電,事故風機、事后風機的負荷分級可參照該項目的消防設備負荷級別。
答:除消防電梯井的潛水泵外,均應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器。
答:消防設備配電干線可選用復式脫扣器的斷路器,但其長延時脫扣器整定值應大于該配電干線所帶最大一臺消防設備額定電流的1.5~2倍及其他消防負荷的計算電流之和,或帶過載報警功能的斷路器等。
6.5、《20kV及以下變電所設計規范》6.2.6條的“安全出口“氣是否需滿足《建規》中“安全出口”的要求?
答:不需要。配電房設置的出口是考慮運行人員能迅速離開事故現場,以及救援人員能接近事故現場。而《建規》中”安全出口“是供人員安全疏散局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按《民用建筑設計統一標準》GB50352-2019第8.3.1條及條文說明,變電所的門為疏散門,非安全出口。且配電室長度大于7m時,疏散門可以只設置1個,配電室的出入口門應設置2個,一個可為疏散門,一個可為內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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