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交流 | 紡織工程的電氣防火設計要求

紡織工程即紡織產品生產工廠的建設工程。包括各種紡織及染整工廠、紡織服裝加工廠、化學纖維制造廠、化學纖維原料制造廠,或由上述工廠聯合組成的建設工程。因紡織工程本身特點,其防火設計顯得尤為重要,電氣設計方面又有哪些基本要求呢?
1、紡織工程消防設備用電負荷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的規定分類,相應的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GB 50052的規定。
2、預期公用電力網不能滿足消防設備供電要求時,應設置柴油發電機組或其他低壓發電設備。當技術經濟合理時,也可采用柴油泵等由其他動力源拖動的消防泵。
3、當應急照明采用蓄電池組作為備用電源時,其連續供電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設置的標志燈具及疏散指示標志燈具不應少于30min。
(2)廠房內部與消防疏散兼用的運輸、操作、檢修等通道,其應急照明不應少于30min。
(3)暫時繼續工作房間的應急照明時間不應少于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 50016規定的火災延續時間。
4、消防泵房、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中央控制室、變配電所及空調機房應設置應急照明。操作點所需應急照明的照度不應低于現行國家標準規定的照度標準。
5、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疏散照明的照度值不應低于5lx。
6、存放可燃物品庫房的配電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1)總電源箱應布置在庫外。
(2)存放可燃物品的庫房,其總電源箱的進線應設置剩余電流保護器。保護器的額定剩余電流動作值不應超過500mA。
(3)饋電線路應有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電擊保護,保護電器應設在總電源箱內。
7、存放可燃物品庫房,其照明設備的防護等級應滿足IP4X。庫房內不應設置鹵鎢燈等高溫照明器,燈泡不應大于60W。當確需選用大于60W的燈泡時,應采取隔離、隔熱、加大燈具的散熱面積等措施確保燈的表面溫度不可能引燃附近物質。
8、服裝加工、開棉、并條等易燃生產場所及存放可燃物品的庫房嚴禁采用TN-C接地系統及有PEN線。其電氣線路嚴禁直敷布線,應穿金屬導管或可撓金屬電線保護管敷設,也可采用封閉式金屬線槽敷設。
9、存放可燃物品的庫房及易積聚可燃性粉塵的場所,吊車應采用橡套電纜等移動電纜供電,不應采用滑導線、滑觸線等裸導體。
1、下列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1)任一層建筑面積超過1500㎡或總建筑面積大于3000㎡的制衣、棉針織品、印染廠成品等生產廠房;
(2)棉花、棉短絨開包等廠房;
(3)麻紡粗加工廠房;
(4)選毛廠房;
(5)紡織、印染、化纖生產的電加熱及電烘干部位;
(6)每座占地面積超過1000㎡的棉、毛、麻、絲、化纖及其織物的庫房;
(7)丙類廠房中的變配電室、電動機控制中心、中央控制室;
(8)需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啟動自動滅火系統的場所。
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由多個獨立工廠集中布置組成的工業聯合體,其消防為統一管理時,火災自動報警宜選擇控制中心報警系統。
(2)紡織化纖工廠應根據所設置火災報警裝置的容量選擇集中報警系統、區域報警系統。集中報警系統的消防值班室宜設在生產裝置的中央控制室或生產調度室,區域報警系統的火災報警控制器宜設在生產裝置的中央控制室、生產調度室等有人值班的房間或場所。
3、火災探測器、火災報警按鈕的選擇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丙類生產廠房內烘干、燒毛、聯苯爐等處宜選擇點型感溫探測器。
(2)丙類物品的原料庫、成品庫、廢料庫、紡部、加工部、織部(濕加工除外)、化纖后加工車間、印染后整理、服裝加工、成品檢驗及打包等部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要求,針對可燃物的初期燃燒特性、空間高度和設備遮擋等環境條件選擇點型感煙探測器、紅外光束感煙探測器。在精對苯二甲酸倉庫等粉塵爆炸環境設置探測器有困難的場所,應設置火災報警按鈕和聲光報警裝置。
(3)電子計算機的主機房、控制室、記錄介質庫宜設點型感煙探測器。
(4)采用燃氣加熱、燒毛的場所宜設可燃氣體探測器。
4、滌綸、錦綸、干紡腈綸、丙綸、氨綸等紡絲、卷繞等設置火災探測器有困難的部位及濕紡腈綸、粘膠纖維、印染等濕加工車間,應設置火災報警按鈕和聲光報警裝置。
5、亞麻櫛梳車間、精對苯二甲酸倉庫、聚酯裝置精對苯二甲酸投料等粉塵爆炸危險環境及以有機溶劑制備原液的腈綸原液車間、醋酸纖維原液車間、聚酯生產等存在爆炸性氣體的危險環境,其火災自動報警設備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 50058的規定。
6、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設計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 50116的規定。
1、紡織工程的建筑物、構筑物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的規定劃分防雷類別,并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2、紡織工程的戶外燃料油、潤滑油儲罐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庫設計規范》GB 50074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3、化工原料罐、可燃氣體罐應按照現行國家標準《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 50160采取相應的防雷措施。
4、紡織工程中存在靜電引燃、引爆的危險場所,應設置靜電防護措施。
5、靜電防護措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防止靜電事故通用導則》GB 12158等的規定。
以上內容參考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紡織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 50565-2010,僅供技術交流,現場設計和施工請根據現場具體情況并以相關國家標準和規定為準。依據以上內容所做的任何決策、作為或不作為,后果由行為人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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