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省實施消防政務服務“好差評”

江西省消防政務服務“好差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推動改進工作作風,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向單位和群眾提供滿意的消防政務服務,根據消防救援局《消防政務服務“好差評”暫行辦法》和省政府辦公廳《江西省政務服務“好差評”管理辦法》,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消防政務服務,是指消防救援機構在辦理消防行政審批、實施消防監督檢查等執法事項過程中向單位和群眾提供的服務行為。
第三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暢通評價渠道,并向社會公示,提示引導單位和群眾對消防政務服務進行評價,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并按照當地政府政務服務管理部門的要求,做好政務服務“好差評”的相關工作。消防服務窗口設在當地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還應當按照當地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好差評”活動。
第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開展消防政務服務評價實行“一事一評”。消防政務服務事項辦理完畢,該事項的執法人員或工作人員應當主動告知當事人評價的方式和要求,提示引導當事人進行評價。
第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通過發放消防政務服務評價調查表、邀請社會監督員和服務對象召開座談會等形式,征求對消防政務服務的意見建議。
第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和渠道,開展消防政務服務評價:
(一)窗口現場評價。在消防服務窗口設置電子服務評價器或服務評價終端機,在服務事項完畢,主動提示服務對象對本次服務作出評價,也可通過掃描評價二維碼進行評價;
(二)互聯網評價。在互聯網涉及消防辦事服務的平臺或系統設置消防政務服務評價模塊,便于單位和群眾在網上對消防政務服務進行評價;
(三)移動終端評價。單位和群眾使用手機等移動設備,通過微信、APP、短信等方式對消防政務服務進行評價;
(四)執法回訪評價。按照執法回訪相關規定對服務對象進行回訪,征求對消防政務服務的意見、建議;
(五)第三方機構評價。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地消防政務服務情況進行評價。
(六)綜合性評價。通過設置意見箱、熱線電話、監督平臺、電子郵箱、媒體暗訪等多種方式,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的綜合性評價。
第七條 對消防服務窗口的評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服務窗口按照規定設置明顯標識,公示相關信息,提供辦事指南,設置文書示范文本,保持環境整潔,物品放置有序;
(二)嚴格落實“最多跑一次”和一次告知制度,按照規定的程序、要求、時限受理辦事申請、公示公開辦理結果、送達法律文書;
(三)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管理規定,按規定著裝、佩戴標識,儀容儀表嚴整;
(四)工作人員熱情接待群眾,使用文明、規范用語,辦事不推諉、拖拉,不刁難群眾;
(五)工作人員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或中途擅自離開工作崗位,不在工作時間從事無關活動;
(六)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廉政紀律,不接受服務對象財物以及宴請等活動安排,不指定或變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業、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消防培訓機構、消防產品;
(七)工作人員熟練掌握必要的業務技能,對群眾咨詢事項及時解答、準確解釋。
第八條 對消防執法的評價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規定著裝,儀容儀表嚴整;主動出示執法證件,表明執法身份;按要求佩戴、使用執法記錄儀;
(二)按照規定的權限、時限和程序,實施消防行政許可、消防監督檢查、火災事故調查,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確保所有執法活動嚴格、公正;
(三)舉止規范,態度和氣,用語文明;
(四)嚴格遵守廉政紀律。
第九條 評價結果分為“非常好、好、一般、差、非常差”。
第十條 “好差評”一般采取匿名評價方式進行。評價人提出意見、建議要求回復并留下聯系方式的,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調查核實、整改落實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回復評價人。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切實保障單位和群眾自愿自主評價權利,不得脅迫或者干擾單位和群眾評價行為。
第十二條 消防政務服務“好差評”的相關評價數據由總隊、支隊收集。
消防救援機構定期對評價情況進行分析研判,查找突出問題,制定整改措施,對相關人員和單位的政務服務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十三條 總隊、支隊應當建立“差評”分級核查制度,對每一個“差評”進行調查核實。對大隊的“差評”由支隊組織調查核查,對支隊的“差評”由總隊組織調查核查。
“差評”指出的問題確實存在的,對情況清楚、訴求合理的問題,立行立改;對情況復雜,一時難以解決的,建立臺賬,限期整改,原則上10個工作日內整改到位。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落實整改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進一步明確整改期限。
經核實為“誤評”或“惡意差評”的,應當及時消除影響,防止個別單位和群眾把“差評”當成威脅手段,保護工作人員積極性。
第十四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建立單位和群眾個人信息保護制度, 嚴禁違規泄露評價單位和群眾的個人信息。
總隊、支隊應當規范信息分級查詢權限,因對“差評”調查核實等工作的需要,確需查詢下級消防救援機構評價單位和群眾相關信息的,應當由法制部門提出,經分管負責人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十五條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將消防政務服務評價結果納入工作目標責任考核和績效考核機制。對相關人員和單位好評率較高的或者綜合評價為“好”的,視情給予通報表揚和表彰獎勵;對相關人員綜合評價為“差”的,取消其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并視情調整工作崗位;對相關單位綜合評價為“差”的,取消年度評先評優資格并通報批評。
第十六條 消防救援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一)未按規定開展消防政務服務評價的;
(二)在消防政務服務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的;
(三)對作出差評的單位和群眾打擊報復的;
(四)違規泄漏評價人信息的。
第十七條 消防救援支隊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進一步明確、細化消防政務服務的評價內容、方法和標準。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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